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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2013-04-12
  • 索引号:
    002482170/2013-02415
  •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2013-04-22
  • 文号:
    浙财会〔2013〕15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浙财会〔2013〕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函〔201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贯彻实施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新准则和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成立“浙江省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切实做好培训工作。省财政厅将组织力量统一编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辅导教材,供全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习,同时举办一期师资培训班,培养一批能讲解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师资队伍。对省级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省财政厅将会同浙江财经大学分期分批进行,凡参加本次培训的省级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均视同完成一个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做好本地的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工作做到“全覆盖”和“无死角”。

三、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事业单位执行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帮助解决新准则和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掌握本地区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及时将省级会计人员的培训情况记入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4月30日前将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会计从业资格证号、工作单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郑肖亮,联系电话:87058440。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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